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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湘潭站1月30日訊(湘潭晚報記者 劉超)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雙擁路的王偉(化名)是一位名校碩士生。前幾年,他一直褐藻醣膠副作用在長沙工作。如今,為了照顧父母,他準備回湘潭創業。“沒想到原公司要我賠10萬塊錢培訓費,你說這合理不?”1月28日,王偉跟我們聊起了他的故事。
  3年前,剛畢業的王偉順利進入長沙一家高新技術企業。“那裡的節奏太快了,每天忙得喝水的時間都沒有。”網站優化王偉說,因為他所在的行業更新換代速度很快,所以除了日常工作,還經常要去外地培訓,其中就包括2012年去日本參加的一次為期3個月的學習。
  2013年年底,王偉的母親被查澎湖民宿出了乳腺癌。“我是獨生子,父親的身體也不太好,家裡完全亂了套。”於是,身心俱疲的王偉做了一個決定:辭職回湘潭創業。
  但讓王偉做夢都沒想到的是,他去辦理離職手續時,人事經理告訴他,公司為他報名培訓課程投入了大量資金,如今王偉在5年的勞動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屬於單方面毀約,需要賠償公關鍵字廣告司的培訓費10萬元。
  “我當時就懵了,簽合同的時候可沒人告訴我這些。”王偉說,如今他陷入了兩難。“一邊是卧床的信用貸款母親,一邊是巨額的賠償金,我現在急得都睡不著了。”
  聽完王偉的遭遇,《QQ聊法》欄目要說的是,用人單位為了生產和經營的發展,必須有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業務骨幹。對某些行業來說,由於技術更新速度較快,也必須不斷地對工作人員和業務骨幹進行培訓。但有的勞動者在經過用人單位的培訓後,就成為其他類似單位的挖取對象。這樣一來,就使出資培訓的用人單位賠了夫人又折兵。為避免這種不講誠實信用的情況,我國法律有了約定“服務期”這一規定。
  但從王偉介紹的情況來看,公司雖然花錢讓他到日本學習,但沒有就培訓費、服務期等內容簽訂過任何協議,所以若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與他進行過約定,就不能要求王偉支付培訓費。
  法律小講堂:《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原標題:想辭職回家 被索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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